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12日

西安市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1〕74号)要求,深化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厘清审管边界,明确审管权责,建立完善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和高效联动机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向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发展,为奋力谱写西安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权责统一”要求,科学界定审批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的责任,确保审批与监管边界清晰。

——坚持宽进严管。坚决破除妨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障碍,按照减证便民要求,降低准入门槛,实现宽进增活力。坚持把有效监管作为简政放权的必要保障,夯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标准,创新监管方式,防范审批风险,做到严管护秩序。

——坚持公开透明。全面梳理审批、监管事项清单及职责边界清单,对审批、监管事项的设定依据、标准、流程、结果及权力范围等依法公开,让审批、监管工作在阳光下运行,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给市场主体以稳定预期。

——坚持科学高效。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在审批、监管中的促进作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推动工作方式创新,确保审管无缝衔接、协同联动,做到审批、监管效能最大化、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工作机制

市区(县)两级政府建立审管联动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相关事项,以及审管联动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厘清审管边界,明确审管权责,加强审批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执法机构的协同联动,促进其规范、高效实施行政许可。市审改办牵头统筹推进全市审管联动工作,制定市级审管联动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区县、开发区参照市级执行。(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行政审批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9月底前建立“审管联动”联席会议制度,相关工作长期推进)

(二)明确审批职责

1.梳理审批事项清单。市审改办要牵头抓好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完善事项管理机制,组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开发区相关部门做好政务服务事项梳理和办事指南确认工作,明确法定权限、审批依据、受理条件、所需要件、流程环节、收费标准等要素,实时公开发布并动态更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级行业标准,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业本领域市区(县)两级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推进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市审改办要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探索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事项划转指导目录。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和改革进程需要,规范明确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目录,按照程序实行动态更新。区县、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要巩固提升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成果,积极推进系统集成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标准和审批流程,在征求行业监管部门意见后,对外公布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或政策调整时,行业监管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同级行政审批局,确保审批事项清单实时修订完善。(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9月底前规范明确划转事项目录,动态调整工作长期推进)

2.严格履行审批职责。区县、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要严格按照审批标准受理审批业务,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事项,在做出许可决定的同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同级行业监管部门。审批结果信息需推送至上级行业监管部门的,由同级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完成。相关制式证照和样本需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如存在衔接问题,应及时报市审改办进行协调。(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3.完善审批必备程序。对审批程序复杂、专业要求高、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划转事项,区县、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应探索建立专项审查机制,并加强与行业监管部门的沟通,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共同商讨。涉及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者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现场踏勘、技术审查、检验检测以及组织听证论证的,必要时可会同行业监管部门共同实施。(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三)夯实监管责任

1.梳理监管事项清单。市区(县)两级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一个内设机构负责审批和监管协调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全面梳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清单,将其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实时对外公布并动态更新。不断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存在批后核查和现场检查的,由市区(县)两级行业监管部门负责进行全面梳理认证,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检查事项,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履行监管职责。市区(县)两级行业监管部门根据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清单,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市级审批的市场主体,需要区县、开发区参与监管的,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至区县、开发区行业监管部门。属于开发区行政审批部门许可范围的市场主体,由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与所属管委会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明确执法主体、权限,确保监管执法不留盲区。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行业监管部门可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综合执法部门应积极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对已经取消行政许可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行业监管部门提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负责事中事后的监管;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行业监管部门要做好核查与监管;对下放审批的事项,要同步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对委托审批的事项,市级相关部门应依法向有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委托手续,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情况明确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市区(县)两级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并将监管情况及时推送同级行政审批部门。(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行业监管部门对行政审批结果有异议的,或者发现采取虚假承诺、伪造材料或违背承诺等取得审批的,应及时函告审批部门,由其对案卷和办理程序进行复核,对审核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及时反馈给行业监管部门,其他处置工作和后续监管由行业监管部门负责。(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3.细化监管举措。市区(县)两级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细化本系统本领域监管措施,加强和规范监管执法行为。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涉企行政检查均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要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推行信用分类分级监管,落实包容审慎监管,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归集全市监管数据,探索非现场监管方式,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对“互联网+监管”系统推送的风险预警信息,市区(县)两级相关部门要加大处置力度,及时反馈处理结果。(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四)加强审管联动

1.统一认定审批结果。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区县、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印章)与行政审批局行政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区县、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原业务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再加盖本部门公章或者其他印章。审批权限属于国家层面或者需要省外认可的行政许可事项,确需原审批部门认证或者说明的,原审批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或进行协调确定。(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推进信息全面共享。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局和市行政审批局要依托政务服务网和“互联网+监管”系统,建立审管信息主动归集和交流互动模块,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认、共享、共用;市工信局要依托西安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公示各部门报送的市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信用信息,实现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共用;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要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推动监管过程全记录,对各类监管业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加强整合归集,建立监管数据推送反馈机制和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监管工作协同联动机制。市区(县)两级行业监管部门要履行好法定职责,建立同级部门之间、上级与下级部门之间的联动响应、协作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积极主动打通准入、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项检查任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部门联合抽查,提高执法效能。(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3.强化审管协调配合。行业监管部门应支持行政审批局工作,并协助做好与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保证审管联动工作稳妥推进、规范有序。区县、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在组织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和验收时,应利用政务服务网或行业专网(线上)随机抽取专家和同级行业监管部门专业人员参加,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应向行政审批局开放端口和权限,在专业人才、技术支撑等方面给予积极配合。涉及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4.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市区(县)两级行业监管部门在制发、转发与行政许可业务有关的文件时,应将区县、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纳入主送或者抄送范围。区县、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在具体审批事项办理中需要行业监管部门开放端口、权限、印章授权,以及需提供证照样本、专业设备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应予以协助。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调整变化的,或者行业监管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举办与行政许可业务相关的会议、培训等,应当视实际工作需要安排行政审批局参加。(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市区(县)两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按照省级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加强对审管联动工作的总体谋划和统筹协调,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市区(县)两级审改办和行业监管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营造良好工作氛围。(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二)抓好责任落实。市区(县)两级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是审管联动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从事行政审批、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级行政审批局要加强与同级行业监管部门的工作协同,提高审批效率,保证审批质量。行业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行政审批局在审前、审中和审后的工作衔接,做好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三)鼓励探索创新。要聚焦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审管联动具体举措,协同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和监管方式创新。要不断完善激励机制,做好先进典型案例评选,及时总结经验,复制推广。(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四)落实问责免责。要健全审管联动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审管联动的衔接点、介入点及未履职、慢履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问责追责,确保审管环环相扣,无缝衔接。完善审管免责办法,明确履职标准和评判界线,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审管职责出现问题的,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问题性质、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附件:西安市审管联动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西安市审管联动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工作要求,持续深化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经市政府同意,建立西安市审管联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全面落实全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统筹、协调行政审批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审管衔接工作,研究解决审管联动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协同联动,厘清审管边界、明晰审管权责,建立完善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和高效联动机制。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召 集 人: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成 员: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宗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局等市级部门分管负责同志。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行政审批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召集,或由总召集人委托召集人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也可邀请相关区县、开发区或其他市级部门列席。联席会议议题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确定,也可由成员单位建议提出,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报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同意后确定。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重大事项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报市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和改革需要,主动研究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背景下“审管联动”有关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要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市政办函[2021]152号.pdf